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五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组织召开。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法治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而安排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实行候会制,只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包括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服务等。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提出
第八条 议题一般由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前一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党委办公室(涉及校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经学校党政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党委办公室汇总,最终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与校长协商后确定,重大事项一般应在15天内列入议题,紧急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需要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事先传阅或分发。
第九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提交党委会的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议题确定后,主管校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般要求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议题结论或方案的政策依据,提出2个以上初步解决方案并分析方案的优缺点,议题涉及几个单位和部门的,应在会前协调一致,一般应于会前2—3天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将其汇总、整理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内容做好汇报准备。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党委会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题一议。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或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研究问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一般先由会议主持人介绍议题情况,然后按照拟定的议题顺序由提出议题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和备选方案,并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说明。对于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法治机构负责人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力。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委员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或经党委委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于一时难以形成明确意见的重大问题,可暂缓决定,另行复议。对有时间限制必须做出决定而意见不统一的问题,可采取党委书记集中或表决的办法决定。
第十四条 在党委会召开之前,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充分交换意见。涉及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事先应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第五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五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省委重要决定、批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2.研究决定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研究确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招生就业、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及重大问题,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利益和学校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校内科级(含科级)以上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研究决定党委主管或党政共管的非常设机构设置及调整。
6.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考核、监督、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研究决定出国(境)组团与校、处级领导干部出国等事项。
7.推荐优秀年轻干部或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8.讨论决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高级专业职务人员、中层干部的调出及人员引进、调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或超预算)开支项目的立项;研究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教育收费、重大基建项目立项、重要资产管理及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研究决定联合办学、对外合作与交流方面的重要事项。
11.讨论确定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名单,决定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12.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13.研究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决定党员发展工作。
14.由校长提出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行政事项。
第十六条 党委会的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下列问题不列入议题:
(1)按照分工可以由学校主管领导个人处理的问题;
(2)校长办公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业务问题;
(3)上级或本校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得到批准后通知党委办公室。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发言要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会议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应关闭通讯工具,一般不会见外来客人。
第十九条 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或其亲属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正式向外公布以前,与会人员均需严守机密,不得泄漏。
第七章 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议由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和要求,以文件形式印发传达,或经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并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行政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党委作出决定后,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对党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落实。党委会的决议或决定,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确因情况变化暂时不能贯彻落实的,要及时说明情况,提交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上说明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落实的,要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会议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党委会议议事情况和所作出的决议,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布,应按会议决议执行,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观点随意传播和扩散。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