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成立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校申诉委,下同)。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校申诉委提起申诉:
(一)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
(四)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它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申诉委在校行政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校长负责,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校申诉委办公室职能由学生处承担,为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校申诉委日常工作事务。
第七条 校申诉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校申诉委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校申诉委为常设机构,委员设7—9人,包括校领导、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吸收有关校(系部)领导、法律专业教师、学生代表。
第九条 校申诉委设主任1名,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校申诉委办公室主任担任:设秘书1名,由校申诉委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校申诉委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并发文公布。校申诉委秘书应相对固定。
第十条 校申诉委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一般采用票决制,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制。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根据议决事项的性质决定。议决事项由出席委员过2/3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一条 校申诉委会议处理事件一般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三章 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校申诉委提起申诉。申诉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提出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可超过60日。
第十三条 依照本章程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申诉一般由本人提起。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校申诉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五条 校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符合本章程规定,但是不属于校申诉委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按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己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决定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次日起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校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校内有关单位或部门。有关单位或部门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申诉机关提交答辩状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证据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材料。
第十九条 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校申诉委委员,申诉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校申诉委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
第二十—条 校申诉委应当作出审理报告,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四)审理的时间;
(五)审理情况概要;
(六)申诉事件处理意见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校申诉委受理申诉事件应当分别情况,做出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申诉委做出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本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五)校申诉委处理决定;
(六)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校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单位)。原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诉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对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校申诉委申诉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提出行政复议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校申诉受理机关,本校申诉受理机关应立即终止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学生因退学或开除学籍提出申诉的,学校应当允许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仍然按照在校生办理。被处理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间内,没有依本章程规定提出申诉的,学生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离校,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校申诉受理机关违反本章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由此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校申诉委员在申诉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原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章程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处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学生申诉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诉不得收取申诉人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申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校申诉委不予受理决定书
2、校申诉委申诉受理通知书(一)
3、校申诉委申诉受理通知书(二)
4、校申诉委申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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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校申诉委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不字( )第号
关于的申诉书,校申诉委已收悉,经审查,根据《南阳科技职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年 月 日
附件2
校申诉委申诉受理通知书(一)
申受字( )第号
关于的复议申诉书,校申诉委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南阳科技职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第 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年 月 日
(此件发申诉人)
附件3
校申诉委申诉受理通知书(二)
申受字( )第号
不服你部门(单位)于 年 月 日作出的决定,向校申诉委提起申诉。本委己决定受理。现将申诉书副本发(送)给你们,请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向本委提交当初作出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答复。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复议申诉书副本一份
(此件发原处理机关或单位)
附件4:
校申诉委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决字( )第号
申诉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班级 。
被申诉机关(单位) ,负责人 ,职务 。
申诉人不服被申诉机关(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处理决定,向校审诉委提起申诉。现经校申诉委查明:
校申诉委认为:
根据《南阳科技职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规定,校申诉委决定:
申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年 月 日
(此件一式三份:申诉人、原处理机关、校申诉委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