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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

人文艺术教育学院2025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宛人社函〔2025〕173号)、《南阳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南科院校字〔2023〕158号)及《南阳科技职业学院2025年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为做好我院2025年年度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是指学院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教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主要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落实师德第一标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明德修身的根本遵循,坚持价值引领、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群众公认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突出师德师风、教学效果和工作实绩考核,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学院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

(一)学院全体在岗教职工(含2025年下半年退休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

(二)劳务派遣人员、外聘教职工(含外聘教师及聘任工作人员),由学院单独组织考核,确定是否合格;

(三)同时担任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实行双岗位双考核,配合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完成相关考核工作。

第五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表现,突出师德师风、教学效果和工作实绩。

(一)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师德师风,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 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重点了解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依法依规履行职位职责的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遵守廉洁规定的情况,重点了解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法治观念、法治素养和遵纪守法情况。

第六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根据所聘岗位类别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和职责任务。

(一)专任教师:侧重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课程建设、科研教研成果、学生指导、社会服务等;

(二)行政管理人员:侧重政治素养、履职能力、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团队协作、规章制度执行及任务完成情况;

(三)教辅人员:侧重服务意识、业务技能、保障水平、设备维护协助教学科研及服务师生成效;

(四)工勤人员:侧重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工作责任心、服务及时性、安全生产及任务完成质量。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标准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考核等次基本标准

(一)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勤勉敬业,创新意识强,工作实绩突出,教育教学效果好,成绩显著;

(二)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工作,业务熟悉,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各项任务;

(三)基本合格: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足,服务意识和责任心一般,完成工作量不足、质量不高,基本完成任务,或存在一定失误,学生满意度较低;

(四)不合格:政治思想觉悟较差,自身素质和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担当、不作为,组织纪律性差,或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第九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结果为依据,应在当年平时考核获得“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差”等次的教职工中产生。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党支部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为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订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三)受理教职工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设立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科室及教研室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各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负责。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传达文件。在实施考核前,各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要传达有关年度考核的文件和政策,明确考核的意义和方法,强化对考核工作的认识。

(二)个人总结。各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组织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责内容、考核内容以及有关要求认真撰写年度总结。

(三)考核实施。各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依据年度考核工作方案要求,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等程序,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确定等次。各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将考核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办公室,经考核小组研究审定考核结果。

(五)结果公示。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学院办公室反馈至各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并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进行公示。

(六)材料呈报。公示无异议后,各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组织填写年度考核表,由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交学院办公室完善相关内容。

第十四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学院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岗位聘用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在其他方面的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问题说明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学院同意派出的培训、学习人员,由其所在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根据学习、培训情况,确定等次。

第十九条 当年院内调任、转任人员,由所在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综合其在原科室及教研室工作表现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不得评为优秀;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受政务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政务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内,受政务撤职处分的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及次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党纪处分人员,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正常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高等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院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两年内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含半年)的,在养伤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因公负伤人员养伤不超过半年的,正常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年度未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其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年内不再聘任。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文艺术教育学院2025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