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科院党〔2023〕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指导,扎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治校能力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及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各级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强化制度保障,落实执纪、监督、问责,促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 校级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对分管单位(包括联系单位)积极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校级领导班子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组织督促检查。
(二)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措施;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院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
(三)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指导和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并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对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的教育,督促检查党风廉政教育计划执行情况,强化领导干部廉洁意识,引导其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努力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对学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和落实的组织领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确把“用人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九)领导、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经常听取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学校纪委职责
(一)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工作任务的分解和落实。
(二)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学校信访、举报和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认真开展执纪监督问责工作。
(五)在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九条各中层领导班子责任
1. 模范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抓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有计划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4.经常了解本部门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及纪委报告。
5.根据学校统一要求,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党委书记
1.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2. 抓好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定期组织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政策和法规制度;
3. 坚持对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 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找本人谈话,提出廉政要求,进行整改监督;
5.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
(二)党委副书记、校长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抓好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校长是抓好学校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者。
2.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3.模范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4.抓好校务公开及工程建设、仪器设备、图书教材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
5.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三)党委副书记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2.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廉洁自律工作,保证各项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推荐使用干部,协助党委书记及时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协助党委书记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议报告,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纠正。指导基层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纪委书记
1. 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责任,负责协助校党委开展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及时传达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精神,协助党委书记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完善和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3.模范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4.对校内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党委报告各处室、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措施。
5.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关心纪检监察干部的成长,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五)副校长
1.协助校长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2.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加强对分管部门的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推荐、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出现重大原则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5.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五)各中层正职
1.根据学校党委、校行政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督促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
2.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发现苗头要及时谈话,批评帮助,督促自查自纠。
3.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底书面向学校专题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签订责任书。由党委书记与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由学校党委统一安排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检查考核可以采用听取汇报、述职、查阅资料和个别谈话、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第十九条健全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违反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被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被追究个人责任的,取消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对中层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的职责分工负责执行。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