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科院党〔2023〕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强化对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纪检部门立足于监督主责、专责,对学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廉政风险重点部位是指学校管理部门中人、财、物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部位;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部位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主要指学校范围内涉及干部选任、人事招聘、招生考试,招标采购、基建维修,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国有资产、校企合作、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过程环节。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要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梳理查找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确定学校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
第五条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是纪检监察工作最根本的政治原则。纪检监督工作应扎扎实实把党中央的这一根本政治原则和政治要求落到实处,并贯穿监督过程始终。
(二)坚持注重预防。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关口前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杜绝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三)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办事。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坚持监督与惩处并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坚持促进完善发展。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深入研究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把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促进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更具有前瞻性创造性实效性。
第六条监督工作以落实学校确定的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风险防控工作事项为主要内容。重点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第八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健全和落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机制。
(一)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实际,研究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听取学校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相关情况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深入研究、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第九条学校纪委职责
(一)负责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导。
(二)对责任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三)对责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学校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职责
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实施实时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一)按照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建立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制度,形成公开透明、权责清晰、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设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档案。
(三)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四)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及时上报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五)接受学校对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等。
第三章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机制是否健全: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决策情况是记录完备并妥善归档保管:决策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三重一大”是否严格执行决策制度等。
(二)制度建设监督:重点监督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制度建设的合规性和廉洁性是否符合要求;制度设计的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是否明确,各工作程序规定是否具体明晰,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制度执行是否有力、有效等。
(三)招标采购监督: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评标资料保存是否完整、严密;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组织采购活动;是否按照规定执行验收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采购法规定的采、管分离要求;是否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等。
(四)合同签订和履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等。
(五)责任履行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规范管理,各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正确履行职责等。
(六)执行纪律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有关事项,工作人员有无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是否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投诉,是否对违规问题隐瞒不报。
(七)信息公开监督:重点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务公开的要求,应公开和能公开的信息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开,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是否明确;是否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等。
第十二条对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方法实行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自我监督与外在监督相结合,以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为主。学校纪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部门和单位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
第十三条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常态的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意识,加强过程监督,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管理机制;每年要从廉政措施落实、责任人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工作薄弱环节及整改措施等方面,对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廉政风险评价与处置。结合监察督查情况,纪检监察处对存在的问题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进行风险评定。评定结果经校纪委审核,报校党委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处对不同等级的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并下发书面督查整改意见书督促整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监管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自查工作,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干扰自查工作或学校检查工作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根据职责范围和权限,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部门或单位的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