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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廉政谈话制度

南科院党〔2023〕3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目的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方法。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是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要求的重要载体,是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形式,也是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通过廉政谈话,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时刻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守牢政治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合格党员。

二、谈话种类

廉政谈话分为廉政工作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四类。

三、谈话方式

谈话方式为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两种。

四、谈话分工

(一)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工作谈话。

(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处室负责人的廉政工作谈话。

(三)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五、谈话内容

(一)廉政工作谈话

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与谈话对象进行的日常性廉政谈话。谈话重点一般为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内容。

(二)任前廉政谈话

教育被谈话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加强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

(三)提醒谈话

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或对其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提醒性谈话。

(四)诫勉谈话

谈话人针对信访投诉、群众举报和执纪审查所反映的,涉及谈话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部门存在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与谈话对象进行的诫勉性谈话。诫勉谈话要严肃认真地帮助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警诫和劝勉,督促其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六、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工作谈话

1.学校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的谈话原则上一年一次,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2.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处室负责人的谈话,一年至少一次,谈话时间和方式由谈话人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需要确定。

3.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定期或不定期可对其他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4.谈话人确定谈话对象和时间后可直接或委托纪委人员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相关准备,谈话对象应按照谈话人的要求提前做好相应准备,谈话中如实汇报,不隐瞒,不推责,对存在的问题承诺整改期限。

(二)任前廉政谈话

1.谈话人为纪委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其他领导。

2.谈话对象为新提拔任用的干部,或新调入、招录的干部。

3.谈话一般在党委会研究决定后、任职文件下达前进行,谈话方式可采用集体和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三)提醒谈话

谈话人以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为主,其他校领导也可进行提醒谈话。谈话对象主要是从信访或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不良反映所涉及的、需要提醒的有关人员。

(四)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

2.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3.与各处室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参加;与其他干部和教职工的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具体由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七、谈话要求

(一)谈话人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问题和要求,做到指导、批评、提醒到位。

(二)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谈话,认真做好谈话的相关准备,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汇报情况,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指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适时向谈话人报告整改情况。

(三)廉政谈话要遵守相关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有关情况,不得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廉政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五)进行谈话要两人以上,并有专人记录。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应如实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并于谈话后3个工作日内上交学校纪委。记录表装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学校纪委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

(六)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谈话对象应当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附件:廉政谈话记录表

附件

廉政谈话记录表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部门及职务



谈话对象

部门及职务



记录人

部门及职务



谈话类别

廉政工作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   提醒谈话£

诫勉谈话£

谈话事由




被谈话对象签字                       年   月   日

注:谈话内容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