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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科技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实现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候选人的确定,校级荣誉称号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8.学院教职工职称评审、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住房、医疗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职称评审的组织机构及评审办法、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及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办法等事项;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4.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千部任免 

1.中层副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侯选人的推荐。

4.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5.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6.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问题。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院及市厅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项目,以及相关合同签订、审批。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4.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5.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问题。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列入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单笔支出或使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单笔支出在3万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需经校长办公研究决定,按校长办公会决定实施。实施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需经党委会研究决定,按党委会决定实施。预算外资金支出,需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各部门凭《党委(校长)办公会决定通知单》,经主管业务领导和主管财务领导签批后实施。已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立项的项目支出或资金使用,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2.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3.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4.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议事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55号),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一)会前准备

1.坚持校党委和校行政工作沟通制度。党委会在召开之前,党委主要领导和行政主要领导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协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校长办公会拟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在会议召开前,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行政主要领导应与党委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形成共识,会后及时将决策结果向党委报告。

2.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中层副职(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履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程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进行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或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3.确定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参会人员。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如有讨论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5.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分管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2.充分讨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3.主动回避。在讨论与会议出席人员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4.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委会议决定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书记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时,校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5.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

2.凡属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4.决策执行后,相关部门要将执行结果以适当形式向党委会或校行政报告。

5.复议。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四、监督检查

1.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2.“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校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反应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校党委或行政。

3.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校属各部门“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4.校纪委、纪检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或行政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全校教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岗位职责,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校党委、校行政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